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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足18度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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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韩书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4-04 23:45 浏览

  一般情况下,室内温度在18度,正负偏差2度算是正常的。如果温度达不到,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鉴定,确实存在不达标的,按照实际不达标的天数退费。

  以辽宁省为例,暖气不足18度的补偿标准:

  冬季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来执行。

  (一)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二)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三)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四)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第一项 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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