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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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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6-24 09:44 浏览

  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负责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它在城市社区建设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一、居委会的性质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社区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是用人单位。

  2、非政府组织:居委会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但需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3、社区服务组织: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办理社区管理服务事项,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二、居委会的功能

  1、管理职责:居委会需对本社区内的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管理。

  2、服务职责:居委会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包括养老服务、婚姻登记、生育服务、教育辅导等。

  3、教育职责:居委会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活动。

  4、监督职责:居委会要对社区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5、代表职责:居委会代表居民利益,反映居民诉求,参与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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