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处罚规定如下:
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4、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秸秆焚烧对重污染“雾霾”天气的形成和加重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与其他生物健康形成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农业发展状况和政策要求来调整秸秆焚烧的政策。在一些地区,为了减少大面积的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空气污染、环境问题和人体健康影响,政府可能会实行严格的禁止秸秆焚烧政策。而在一些特定的地区,鉴于农田管理和资源利用的需要,可能会开放一定的区域和时段允许秸秆焚烧。
无论政策如何,农田管理和环境保护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当地居民和农民需要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农田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健康。在政策调整时,也需要平衡各种因素,以达到最优的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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