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证号是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是需要对收养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合法的办理,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处理,并发给登记证。
一、收养登记证号是由哪个部门认定的
收养孤儿应当履行一系列的手续,最重要的是收养关系应当经过政府部门的登记。 登记机关应该是被收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例如,如果领养震区孤儿,一般应到四川省等地方地孤儿所在地的县级民政机关办理手续。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具体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的建立,除了要求当事人都符合《民法典》中的条件要求,同时还要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公证,否则的话此时可能只会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可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一般办理收养登记的时候,往往是在当地的福利院或者民政局办理。
四、《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办理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并且收养的手续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收养人应当严格基于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由机关部门审查认定,批准后才可以发放登记证并确定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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