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因承担赡养老年人义务而产生的经济负担。这项扣除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其收入中减去一定金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
1、独生子女
对于独生子女纳税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每月3000元,即每年36000元。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为其年满60岁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提供赡养支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直接扣除这一额度。
2、非独生子女
对于非独生子女纳税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总额度同样为每月3000元,但这一额度需要在所有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之间进行分摊。每位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分摊方式可以是均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其中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若采用指定或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且一年内不得更改分摊方式和额度。
被赡养人的界定
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的父母,以及子女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上述人员需年满60岁。被赡养人应为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大陆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扣除申报与管理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手机APP或其他官方指定渠道进行操作。在首次申报时,需要提供被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及关系证明,后续年度如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涉税对象:
1、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3、本办法子女,一是指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享受时间: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备查材料:
1、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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