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是必须去公证的。遗嘱去公证只是增加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遗嘱内容形式合法即具有效力。
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等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所以依法订立的遗嘱不是必须要公证的,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其效力。即只要满足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有条件,遗嘱即可依法生生效。但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写的遗嘱才有效: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如有以下情况,则遗嘱不合法: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