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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落户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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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韩书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5-04 16:21 浏览

  杭州余杭区落户在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必须到公安派出所窗口去办理,核实落户人的基本信息,很多人拿了户口本以后还需要办理医保、市民卡等手续,会再多跑一趟区里的行政服务中心。

  现在公安窗口在办理落户时,窗口工作人员就会主动询问了解落户人的其他需求,例如是否需要从外地转入医保、是否有子女随迁等。如果能通过公安窗口办理的业务,工作人员现场就会协助新居民办理。如果需要线下收集材料,公安窗口把材料收齐后,再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一

  具体地址: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二楼公安服务专区F1-F2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二

  具体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1-5号)一楼服务大厅2-4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三

  具体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中泰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中泰路292号)一楼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四

  具体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瓶窑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552-18号瓶窑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1-5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五

  具体地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径山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求是村175号)一楼服务大厅2-4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六

  具体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180号)一楼服务大厅2-4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七

  具体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闲林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路178号)一楼服务大厅2-4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八

  具体地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综合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周家里116号)一楼3-7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九

  具体地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9号五常街道办事处2号楼1楼)15-20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十

  具体地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仓前综合服务大厅(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348号)一楼5-6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十一

  具体地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黄湖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育前路78号)一楼服务大厅5-6号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余杭区落户办理地十二

  具体地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良渚新城派出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九曲港路18号)综合服务大厅一楼2-5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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