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和纪检委是两个不同的机构,虽然它们都是负责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但是它们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有所不同。下面将从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权力运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机构设置
纪检委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机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市自治区纪委和县乡基层纪委组成。中央纪委是最高纪检机关,下设办公厅、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负责全国党员干部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省市自治区纪委和县乡基层纪委则分别负责本地区党员干部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
监察委是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办公室、派驻机构和派驻监察组,负责全国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则分别负责本地区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
二、职责范围
纪检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纪检委的权力范围主要包括: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查、处分;对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教育和监督;对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党员干部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等。
监察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调查。监察委的权力范围主要包括: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审查、处分;对公职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教育和监督;对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等。
三、权力运作
纪检委的权力运作主要是在党内进行,其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主要是党内处分。纪检委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受举报、立案调查、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处分决定等。纪检委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监察委的权力运作主要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其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主要是法律处罚。监察委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受举报、立案调查、传唤询问、取证、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处分决定等。监察委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总体来说,纪检委和监察委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委将逐渐取代纪检委的职能,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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