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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如何认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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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正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10-19 16:58 浏览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三个条件:

  1、资产总额: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从业人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小微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确定。具体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国家允许和支持的行业领域,若从事的行业在国家限制或禁止范围内,则不满足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是小微企业认定的重要利润指标条件。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这里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企业需要准确统计和申报从业人数信息,以确定是否符合该标准。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产总额是企业拥有的各种资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的资产总额需在5000万元以下,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资产规模要求。

  另外,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了具体的划型标准。例如: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一些微调或补充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小微企业名录板块进行查询,看自己是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型微利企业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

  2. 增值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依然按 1%征收。若月销售额 10 万以内,季度 30 万以内,开普票免征增值税;开专票则需交税。

  3. 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的,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 附加税优惠:

  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5. 其他税收优惠:

  印花税优惠:除了证券交易以外,印花税按照减半征收。

  设备、器具扣除优惠: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金融扶持政策:

  如江苏省实施的“苏质贷”小微企业贴息政策,对通过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质贷”产品获得专项贷款支持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金额年化 1%的贴息。

  7.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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