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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各自行为方式和特点

律师作者
张凯律师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9-30 15:59 浏览

  逃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具体是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一、基本定义

  逃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偷税:偷税通常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或避免缴纳全部或部分税款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偷税”这一术语有时被用来泛指所有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但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更多时候特指那些故意隐瞒收入、虚报成本等行为。

  漏税:漏税一般指的是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与前两者相比,漏税往往不包含主观恶意成分。

  二、行为方式

  逃税:

  故意性:逃税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但仍为之。

  欺诈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账簿记录、隐瞒真实收入来源、虚构费用支出等方式来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的目的。

  系统性和长期性:逃税者往往会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造假体系,并且这种行为往往是持续性的。

  偷税:

  同样具有较高的故意性,但其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比逃税更加隐蔽。

  可能涉及直接篡改会计凭证、使用假发票等方法来掩盖真实的经营状况。

  与逃税一样,偷税也可能涉及到复杂的策划过程,以确保能够长期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漏税:

  主要源于对税法理解不足或是财务管理上的疏忽所致。

  表现为忘记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一旦发现漏税事实,纳税人会主动改正并补交相应款项及滞纳金。

  三、法律责任

  逃税: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税:虽然“偷税”并非一个独立罪名,但实践中若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则同样按照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漏税:针对因过失而发生的漏税情况,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需要依法补缴所欠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如多次发生),则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四、案例分析

  逃税案例

  2018年某知名影视明星A因涉嫌逃税问题被曝光。经调查发现,该明星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隐藏了巨额片酬收入,最终被认定为逃税金额达数亿元人民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决定,并要求限期整改。

  偷税案例

  一家小型制造企业B为了降低成本,在采购原材料时使用了大量的虚假发票,以此虚增成本从而减少利润基数。经过税务稽查后确认了该企业的偷税行为,除需补缴税款外还被处以高额罚款。

  漏税案例

  个体工商户C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误将部分收入归类于免税项目下,结果导致少缴了一定数量的税款。发现问题后,C立即向税务局说明情况并及时进行了修正处理,最终只受到了轻微警告而没有遭受进一步惩罚。

  五、预防措施与建议

  1.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企业家群体对于遵守税法重要性的认识,普及相关知识。

  2. 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目清晰、数据准确无误。

  3. 积极咨询专业人士:面对复杂多变的税制环境,适时寻求会计师、税务顾问等专业人员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4. 保持良好沟通:与当地税务机关维持顺畅的信息交流渠道,遇到疑问时及时求解,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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