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情节恶劣,法律也绝不轻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从《意见》整体来看,共24条,基本围绕从宽展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好”;而从严的内容,只占很小一部分,公众关注度却很高。
对轻伤害案件总体从宽的处理,这样的原则当然是对的。轻伤害案件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尽管造成了轻伤后果,但多数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度从宽,既符合法律,也有利于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但总体从宽,并没有也不应该排除,特定情形下的从严。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应科以多重的刑罚,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即主观恶性和客观上危害后果的统一。有些案件,虽然只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单看危害后果并不重,但行为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从主客观统一原则判断,社会危害仍较大,社会示范效应恶劣,仍应从严惩处。
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从严惩处的案例: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朱某母亲)轻伤。在本案中,因恋爱不成滋扰,“多次纠缠”“深夜闯入”、被害人“年迈且有残疾”,这些都是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情节,也是其被从严惩处的根据。
“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办案机关将其拿出来强调,是基于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可能被轻纵的考量。
比如,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两个故意伤害案件,一个发生在湖南某地,妻子因拒绝与丈夫和好被割喉;另一个发生在浙江某地,因离婚纠纷妻子被丈夫泼硫酸烧伤。目前,两个案件都在等待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一旦达到轻伤标准,即可刑事立案。
用刀割喉咙,用硫酸往脸上泼,这样的行为对被害人意味着什么,行为人再清楚不过。因为被害人躲避、救治及时等原因,未造成最严重的后果,此乃不幸中的万幸。但行为人极强的主观恶性,并不因此而被否定。
他们会不会被轻纵的问题,自案发就一直为公众所关注。如今有了《意见》,对于类似案件,法律就不会轻饶作恶之人。
生活在社会上,每个人既可能因为一时冲动伤害他人,也可能成为他人现实或潜在的伤害对象。前一种情形下,人们希望法律轻一些;后一种情况下,人们则希望判得重一些。
法律让伤人者罚当其罪,并通过威慑避免更多人被伤害。法律是为保护人民而制定,《意见》用“轻轻重重”原则实现了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