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解约合同理由不足 员工离职公司赔偿

作者
吴小青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4-09 18:24 浏览

  2018年11月,李勤入职天道公司,成为一名高级PHP工程师。2020年8月19日,天道公司向李勤作出《职工违纪处罚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李勤在工作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合作方投诉、公司名誉受损,属于公司《职工手册》规定的特别重大违纪情形,决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当天,李勤与天道公司签署《离职交接表》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

  事后,李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道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及周末31天的加班费4.3万余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勤的仲裁请求。李勤随后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勤向法院提交了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加班时间合计31.295天。天道公司辩称,公司并未强制职工加班,作为创业公司,“996”是程序员工作的常态,周末加班是李勤的个人自愿行为。此外,李勤在职期间并未发送加班邮件申请加班,公司也未曾对其加班情况进行验收,且公司已核验并按照出勤打卡情况向其支付工资,不应额外支付加班费。李勤系与公司沟通后按照正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且已在离职文件上签字,双方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查明事实,李勤在工作群中的言行确有引发合作方投诉、对天道公司的名誉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但不足以构成《职工手册》所规定的“特别重大违纪”行为。天道公司在《职工违纪处罚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解除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勤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现有证据和质证情况,法院认定李勤在职期间周末加班31天。

  最终,法院判决天道公司支付李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加班费4.3万余元。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法律科普 精选回答 推荐知识

您可能感兴趣

离婚

酒驾

工伤

劳动仲裁

离婚协议

社保

保险

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