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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非协议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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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4-07 17:07 浏览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河北某金融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某,住所地为湖南省新邵县。2019年6月至10月间,原、被告分别签订三份“百度有钱花借现金服务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石某发放贷款12000元、11500元、13000元,同时约定协议引发的争议由贷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以上三笔借款均已到期,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新邵县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应该受理以及受理后该如何处理成为法院考虑的重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且根据该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从其约定。但原告放弃该约定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新民事诉讼法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确立了立案登记原则,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法院遂决定受理,并按程序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后被告虽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答辩,法院依法裁定该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案件激增,每个基层法院都直面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困局,在遇到有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选择立即裁定移送管辖成为常态。

  但立案登记制度下,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案必立,非协议约定的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应当尊重原告对于协议约定管辖内容的放弃,故而不能简单粗暴不予受理或直接裁定移送管辖,而是应当受理,并依程序通知被告应诉。但因为协议约定内容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尊重原告选择的同时也应当保证被告的权利,如被告未以其自身应诉答辩的行为认同愿受非约定法院管辖,则只能依职权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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