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玩游戏受伤,责任如何认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与学生及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6月6日,在校园内,小学生张某和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找到胡某说玩一个“死亡游戏”,张某曾在校外玩过这个游戏,当时晕倒了又被同学打醒了。第一次,胡某按照游戏规则,蹲下大口呼吸,等到15秒左右站起来憋气,张某双手用力按压胡某胸部,紧接着李某的手叠加在张某的手上,第一次尝试后胡某表示没有不良反应,第二次胡某再次尝试,张某再次按压,胡某转身倒下,头撞在了地上,大哭起来。班主任随后给胡某的父亲打电话,让其接胡某去看医生。
胡某经医院检查诊断为:1.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2.顶枕骨骨折;3.头皮血肿,2023年5月24日,胡某的伤情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因责任承担和赔偿费用问题多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从本案证据来看,张某,李某与胡某三人一起进行两次游戏,第一次是张某和李某共同按压,第二次是张某按压,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二人行为导致胡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和李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首先,学校提交的调查说明虽然提醒过学生不要做危险游戏,但并未严格落实,其次,事故发生后,校医并未在第一时间到场处理,也未在第一时间将胡某送医就诊,学校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酌定张某及其监护人、李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20%,15%,胡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没人强迫的情况下,主动参与了本次游戏并配合,亦有过错,胡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胡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由张某、李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李某及其监护人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2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