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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不能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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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青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8-17 14:15 浏览

  申请人王某于2022年4月7日进入被申请人西昌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职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2022年6月27日离职并向西昌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34.08元。

  庭审中,被申请人称确实未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当时与申请人口头约定,申请人的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申请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所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作为第二倍工资免责理由。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自劳动用工次月起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故本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34.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立用人单位支付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书面化的劳动用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看得见的形式呈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负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也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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