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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变成冤家,分手后追要转账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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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8-04 16:27 浏览

  情侣变成冤家,分手后追要转账财物!恋爱关系中,男女朋友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热恋期间双方对于资金往来往往比较随意。一旦海誓山盟变成一纸空谈,不少情侣在分手后会追要财物,甚至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理清“爱情的账目”。

  12月5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恋爱期间款项来往,在关系终止后产生的借款纠纷。

  2020年3月9日,王先生与林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两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林女士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先生求助,王先生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林女士,金额从400元到60000元不等;王先生还将名下的多张信用卡交给林女士使用。恋爱期间,林女士从王先生处共支出了52万元。

  2021年年底,双方分手后,王先生要求林女士偿还其在恋爱期间支出的款项共计52万元。林女士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答应将52万元作为借款分期偿还,但在陆续向王先生转账偿还了25万元后,便不再偿还余欠款项,经王先生多次催讨,林女士一再拖延,并拉黑了王先生的微信及电话。王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告上法庭。

  漳浦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熟悉案情,并向当事人仔细询问案件细节,原来,王先生与林女士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王先生提供了双方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并对借款过程进行了说明。林女士也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要还款,王先生作为出借人已将借款给付林女士,林女士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经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为情侣关系,矛盾仍有缓和的余地,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庭后调解,王先生与林女士均同意调解。

  经办法官首先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核算,根据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做综合判断,对每笔转账的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除特殊节日4笔520元的转账外,其他银行卡转账系林女士表达自身的用款需求后,王先生通过银行卡转账,并无赠与意思表示,因此,王先生通过转账的25万元应认定为借款。林女士在使用王先生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时,也明确表示手头宽裕后会偿还信用卡消费金额,所以信用卡消费共计27万元也应认定为借款。

  同时,经办法官也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

  法官也了解到林女士已于2022年5月份结婚,刚分娩不久,属于待业的状态,且与现在的丈夫存在矛盾,尚无能力偿还欠款。法官将上述情况向王先生说明,并从情、理进行释法析理,希望王先生念在旧情上能做出让步。

  经过法官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王先生表示愿意做出让步,林女士也认识到不偿还剩余款项是不对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女士同意偿还王先生15万元,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于202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

  至此,一起因恋爱关系引起的借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涉及情侣间借款纠纷案件大部分诉讼标的相对较小,资金往来频繁,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且无法提供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因此认定资金往来到底是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如日常生活中购买衣物、请客吃饭;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节日的赠与;520、521、1314等特殊金额的赠与。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由于所涉的金额较大,一般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等,应承担返还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借款转账要备注明确金钱性质,遇到较大金额的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借款当时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要保存好双方电话、微信、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对方承认款项属借款或者承诺还款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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