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之前受疫情和经济大环境影响,部分餐饮业和装饰装修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引发了拖欠工资,无法给员工完善社保等问题,而用人单位因为资金短缺,无能力履行给付责任,在收到西昌市人社局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出庭并因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西昌市人社局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李某诉称其于2020年3月起在某室内装修公司承揽的装修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吊顶等工作,工资计算方式有计件、按天计算等方式。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要求履行完装修工作后,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结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22329元,后经申请人讨要,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2566元,现差欠申请人工资19763元。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社局仲裁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9763元。
经人社局仲裁委审理查明:2020年3月起,申请人李某到被申请人承揽的攀西商贸城、邦泰花园城等室内装修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吊顶等工作,工资由被申请人处项目监理与其进行结算,工资总额是22329元,被申请人已支付2566元,现差欠19763元。申请人提交《新居缘装饰工人结算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拟证明该事实。
庭审中,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应该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装饰工人结算单》有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图标,上面详细记录了工程名称、工种、工人姓名、工程项目名称及做工天数、单价、总价等,且在工人结算单工程部经理、监理处有申请人陈述的被申请人项目监理签名,工人处有申请人签名。按时参加仲裁开庭活动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
本委通过对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差欠其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定。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差欠其工资以15238元予以认定。最终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某工资152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