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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娱乐场所玩耍受伤谁负责,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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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3-03-29 20:06 浏览

  近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因法官细致耐心工作,调解结案,实现了原被告满意、胜败皆服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胡某在其爷爷奶奶陪同下,在被告娱乐城淘气堡消费玩耍时受伤,即感左肘部畸形、肿痛,活动受限,遂就诊于当地医院,医院未做特殊处理,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原告遂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父母认为,孩子受伤后被告未作及时处理,也没有及时拨打120对孩子进行救治,被告作为专门供未成年人玩耍的娱乐场所,无专人看护、无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42896元。被告娱乐城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经营资质合法,娱乐设施合格无缺陷,无过错不应赔偿;原告家长存在过失,未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应自负其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向被告娱乐城购买门票,凭票进入被告经营的游乐场所游玩,此时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这种要求不仅包括对“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包括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本案中,被告作为对未成年儿童提供服务的娱乐场所,应承担更多善良管理人之义务,不仅要保障其提供的娱乐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行业要求,做到张贴警示标志、安全说明等对“物”的安全保障,也要提供适当的工作人员巡视游玩现场,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危险行为。被告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刷卡,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原告作为未满6周岁的儿童,在游乐场内玩耍时,其监护人疏于看管,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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