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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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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华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31 10:58 浏览

  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罚款30万元!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金融法庭在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对某融资租赁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罚款3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3万元,这是金融法庭首次对故意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

  今年1月12日,石家庄金融法庭受理了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藏某某、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诉讼中,隐瞒了部分债权已经转让给其他公司,且已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已从被告处收回部分租赁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事实,严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因其虚假陈述造成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

  据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某融资租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上述处罚。收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书面具结悔过,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它对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的处罚,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诚信诉讼是每一个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在诉讼中抱有侥幸心理,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陈述,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会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最终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下一步,石家庄金融法庭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对不诚信诉讼坚持做到“零容忍”,持续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诉讼秩序,努力为省会金融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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