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恶意转让房产以逃避债务,法院撤销该约定!2020年1月,田某向高某借款60余万,多次催要无果后,高某一纸诉状将田某及其配偶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款项。田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孙某出庭应诉,孙某表示其与田某已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购置、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某房产归孙某单独所有,田某需配合孙某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向田某出借款项后,孙某未进行追认,从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诉争款项属于田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对高某要求孙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未予支持。高某与田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田某向高某偿还相应款项。
在高某与田某、孙某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以田某为被告、以孙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要求撤销田某与孙某之间关于某房产归孙某所有的约定,并判令孙某将某房产恢复登记为田某、孙某共同所有。孙某则认为,高某主张的撤销权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而消灭,孙某受让该房产为善意并支付相应对价,且孙某已于2020年3月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高某主张撤销田某离婚协议中财产转移条款行使期限,经调取案卷材料可知,孙某在2021年7月的庭审中,将涉及某套房产分配方案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故应当以该日期作为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高某于2022年3月提起本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故其行使撤销权未超过行使期限。
田某与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田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50%份额转让给孙某,结合孙某举证情况及房屋市场价值来看,孙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且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已认定田某拖欠高某款项,田某处分其所有的某套房屋50%份额的行为,影响了高某作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的情形时有发生,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以保全债权。那么,何谓债权人撤销权呢?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按照有偿和无偿两类情形规定了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其中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和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且转让人明知、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需提醒债权人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事由应指向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具体的财产分割事宜,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起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可行,而诚信是人生最珍贵的无形资产,更是经济社会中为人处事之根、安身立命之本,也呼吁身陷债务纠纷、无力清偿借款的债务人,莫要投机取巧。做人诚信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