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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嬉戏打闹撞伤老人,法院判决家长担责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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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30 12:23 浏览

  孩童嬉戏打闹撞伤老人,法院判决家长担责赔偿2万余元!孩童嬉戏打闹撞伤老人造成侵权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依法判决孩童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6月,76岁的梁爷爷接完孙子放学后,在公车站牌前的台阶坐着等车,等车过程中,被玩耍嬉戏打闹的史某某不慎撞到,梁爷爷疼痛难忍,将此事告知了史某某的奶奶,史某某的奶奶当即赔礼道歉。回家之后,梁爷爷疼痛加剧且大腿开始肿胀,遂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3600元。后就该项损失,梁爷爷与史某某家长多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史某某家长提出关于史某某碰撞与梁爷爷血肿形成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某碰撞梁爷爷的行为与梁爷爷左大腿肌层内血肿存在因果关系,史某某的碰撞为主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为75%”。同时,鉴定意见书表明梁爷爷自身病变导致的血管改变使其在遭受外力作用时较正常人更易造成血管的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史某某的监护人对于孩童在公众场所奔跑存在危险理应尽注意义务;梁爷爷自身有高血压史、脑梗病史以及瓣膜手术病史,且孙子也在玩耍的孩童群列,无论是对自身的保护以及对孙子的照看来说,梁爷爷都存在疏忽大意,故可以减轻史某某的侵权责任,酌定史某某对碰撞梁爷爷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史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故判决史某某家长赔偿梁爷爷损失20160元。

  法官提醒:

  嬉戏玩耍是孩子的天性,父母的监护责任是全范围的,要尽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孩子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置他人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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