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杨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程某转账达数十万元。2021年9月,程某提出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之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
2021年10月20日、10月21日杨某两次前往程某居住的小区,使用多个扩音器反复播放“X栋X室谭某某之女程某在外面干着出卖自己身体的事情,骗取男人钱财,欠钱不还,请大家街坊邻居谨防上当受骗”等录音内容。
2021年11月,程某起诉杨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在重庆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程某居住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程某居住的小区属于公共场合,杨某使用扩音器在小区内播放具有贬损、侮辱程某及其家人的言论,且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导致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杨某应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内向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程某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主张过高,考虑到杨某使用扩音器播放的言论给程某造成精神困扰、人格受到贬损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法院遂判决杨某在程某居住的小区张贴《致歉声明》,对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男女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
分手后对前任与过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但不可为泄愤而发布不当言论进行辱骂、诋毁或者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免造成对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同时,双方要正确处理恋爱分手事宜,遵循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不得采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现权利。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事,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杨某因与程某的感情和经济纠纷,使用扩音器在公共场所播放侮辱性言辞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合理倾诉、表达情感的尺度,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程某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程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