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受伤,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保障不规范等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责任如何承担,往往成为困扰多方的难题。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各方的注意义务,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2022年4月,房主李某将自家拟建的两层自建房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徐某承建。随后徐某找到邱某,让邱某班组进行施工。2022年5月,因脚手架的钢管突然断裂,导致原告朱某从架板上摔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2023年1月,朱某将李某、徐某、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邱某作为班组组长,收取了被告徐某一定带班费用及机器设备费用,但被告邱某在工地上与原告朱某等工友从事同样的工作,领取同类报酬,故应将被告邱某与原告朱某等视作一个整体,共同为被告徐某提供劳务。首先,被告徐某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因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50%责任。
其次,本案中断裂的脚手架为被告邱某提供,其有义务妥善管理、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管,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认定被告邱某承担25%责任。原告朱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建筑劳务的工人,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认定其自行承担25%责任。最后,被告李某修建的自建房属于“自建低层住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故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原因:一是房主法治观念淡薄,常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设资质的公司或个人;二是施工合同为口头约定,导致劳务关系不明确;三是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缺失。农村自建房建设时,建房人应审慎对承包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承包人及施工人要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