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判返还不当得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时,村委会能否以承包地未清场以及承包方未缴纳山本费为由拒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悉,刘某通过转让依法取得面积为128亩的林业不动产权。2021年12月30日,三明市沙县区某镇人民政府对某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规定进行补偿,其中涉及刘某林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为349440元。但上述补偿款项发放至该村委会后,村委会以刘某未清场,山本费未交纳等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补偿款项。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刘某承包经营的128亩山场在其承包经营期间被征收,刘某有权获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村委会收取了征地方支付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后,应向刘某支付。
刘某诉请村委会支付青苗补偿费34944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村委会关于刘某未清场、山本费未交纳、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不应支付的辩解。双方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条件及该山场清场时间,均无明确约定,故村委会的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山本费,村委会可待某实际砍伐后按合同约定另行主张。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支付原告刘某青苗补偿费349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