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万女子提离职数月才批获赔56万!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近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聂某某(女)自2014年8月1日起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会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万元。
2021年9月7日,聂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单位所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我的退伙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您不是说我明天不用来了吗”等内容,所长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聂某某继续在其单位工作。
同时,聂某某出具的银行流水显示会所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工资。
然而,时隔三个月之后,会所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月13日,聂某某向北京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2.65万元;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权益3.7万元,共计112.35万元。
2022年4月25日,丰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会所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驳回聂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此,会所显然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会所赔偿56.76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聂某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其单位所长李尊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会所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聂某某办理离职手续等,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聂某某正常向会所提供劳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会所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
经核算,聂某某工资高于北京市2020年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三倍,应按三倍计算,其计算基数不应超过3.7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会所应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会所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驳回会所的诉讼请求。
会所:她主动提出辞职,不构成违法解除
不过,会所还是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即上诉人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聂某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会所即生效,未经会所同意不得撤回。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聂某某在2021年6月25日向会所发送的退伙及停薪留职申请的内容中有“保留普通员工身份”的陈述,不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聂某某在2021年9月7日向会所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会所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聂某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会所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会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在案事实核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准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会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