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房屋登记于妻子名下,公公婆婆有继承权吗?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公公、婆婆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并按遗产价值各享有20%权益。
2008年,被告乐某(女)与黄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长女,2011年生育次女。2015年,乐某、黄某夫妻购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学府路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乐某,乐某一家四口居住此房。2020年,黄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此后,黄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黄某遗产,他们享有继承权,应分得遗产。乐某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没有黄某份额,黄某父母没有继承权。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黄某生前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涉房屋是黄某与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幸去世后,其中50%部分属于遗产,依法由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原告作为黄某的父、母,与黄某的妻子、女儿皆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关于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黄某的父、母及妻、女,共计5人,各按遗产价值享有20%权益。考虑到乐某与黄某生前共同生活,平时对房屋维护付出较多,酌定增值部分为乐某所有。遂依法判决两原告继承案涉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