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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措施侵权手游,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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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洋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24 18:39 浏览

  利用技术措施侵权手游,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款手游需要玩家购买道具才能体验完整游戏进程,如果通过官方渠道,1块钱可购买10颗“补天石”道具,但张某利用技术措施却能让玩家花1块钱就能购买5万颗“补天石”道具。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某游戏公司诉张某、安徽某户外拓展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予赔偿。

  上海某游戏公司开发了知名古风模拟经营类手游《江南百景图》,该游戏上线后一个月,下载量超过500万次,持续30天占据游戏下载榜单第一名,并在当年获得“年度优秀游戏作品”“年度优秀游戏制作人”“年度优秀游戏玩法创新”等奖项。后该公司发现一家名为“我爱江南百景图”的淘宝店铺通过技术措施为游戏账号充入“补天石”等道具,使得玩家无需实际购买就可以获得大量游戏道具。为此,上海某游戏公司将该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张某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其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张某辩称,其并非侵权人,在本案取证前就已将淘宝店铺转让给安徽某户外拓展公司,该公司为实际侵权主体,应追加为本案被告。上海某游戏公司认为张某系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未经淘宝平台同意,该淘宝店铺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追加案外公司为被告表示强烈反对。为还原事实真相,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向上海某游戏公司释明本案并非合同纠纷,而是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某游戏公司根据线索追加安徽某户外拓展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未查明被追加的安徽某户外拓展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张某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为实际侵权行为人,其诱导玩家选择低成本作弊方式进行游戏,以“加速”方式体验完整游戏进程,缩短了游戏时间与活跃周期,导致游戏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上升而收益下降,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以相关网络游戏代充案例为鉴,充分释明裁判规则,促使张某正确认识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金额,上海某游戏公司认为,应按照涉案商品淘宝店铺页面显示的销售数量72196件为依据,以每件单价10元计算,加上维权的合理支出,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张某辩称,大部分销量系刷单形成,真实销量仅上千件。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平台销售数据。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本规则、调取真实销售数据对本案判赔金额的影响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合理预期,缩短利益平衡差距。经法官释明后,双方均表示不调取平台销售数据。

  因涉案淘宝店铺参加了“爱的分贝公益保证计划”公益活动,涉案商品每真实销售一笔都会进行公益捐助。双方同意以涉案侵权商品页面显示的捐助数量14072件计算经济损失,并在上海某游戏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基础上适当上浮赔偿金额。最终,由张某向上海某游戏公司赔偿20万元,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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