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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儿童游乐园受伤骨折致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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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资质认证
发布于2024-07-24 18:21 浏览

  3岁儿童游乐园受伤骨折致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了!3岁男童小壮跳入海洋球中致右腿骨折,小壮将某儿童乐园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

  2021年1月,小壮在其母亲的监护下前往某儿童乐园玩耍。小壮在海洋球区域玩耍时受伤,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

  据某儿童乐园工作人员回忆,小壮因从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的台阶上往下跳,导致右腿受伤,台阶高度为30厘米左右,海洋球区域位于低幼爬爬区,仅对3岁以下幼儿开放,属于封闭区域,没有固定员工,在门口有引导员,距离小壮受伤的海洋球区域十几米,小壮妈妈当时在点餐区点餐。

  庭审中,某儿童乐园向法庭提交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小壮多次从台阶上往下跳,多次跳跃之后导致受伤,且小壮的监护人距离小壮位置较远,未尽到监护义务。在海洋球区域内的柱子上贴有“请家长看护好幼儿,不要从台阶往下跳”的提示。

  某儿童乐园代理人表示,乐园已经充分履行了场所经营者的安保责任,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经司法鉴定,小壮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及当事人陈述,小壮在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玩耍时,无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秩序维护或安全提示,包含小壮在内的多名儿童多次从海洋球池台阶向下跳,亦无工作人员阻止,事发时监控所及的儿童乐园范围内,未见相应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故儿童乐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壮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小壮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小壮负有看护的义务。事发时,小壮多次从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的台阶上往下跳,其行为自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壮的监护人未陪伴在小壮身边,并对小壮的行为加以制止,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小壮一方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儿童乐园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壮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某儿童乐园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驳回小壮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赔偿金额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如果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依据;没有规定的,则需要结合经营者的性质、经营范围所涉行业标准等,按照高于一般普通人注意义务的要求,综合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本案中,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其面对的消费者系低幼龄孩童,同时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危险防范和保护义务,其对游乐设施、器材的维护以及对游乐场秩序的维护、看护人员的配备和提示义务的标准要高,仅张贴安全提示的标语远达不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家长,在低幼龄孩童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其监护义务不因付费或短暂托管而转嫁或丧失,其负有的提示、管理、教育、保障安全义务是贯穿始终的,家长监护义务的缺失也是发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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