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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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 律师资质认证
2024-11-17 14:21 回答了该问题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者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的,都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也就是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提是认定工伤,只有被认定为是工伤之后,才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员在受伤后,若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是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在确定为工伤之后,在经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情,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衣服那个的经济赔偿金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请求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得出结论,然后向相关人士寄送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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